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139號上訴人 吳義洋 住彰化縣彰化市○市街○○○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9月1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9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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