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23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振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能振 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
李佳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洪坤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1年度建字第49號給付承攬報酬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152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200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聲請將原裁定撤銷。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兆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