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129號聲明人乙○○
號甲○○
住苗栗縣茲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請聲明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一)拋棄繼承合法通知 陳映妤 (法定代理人為 方貴珠 )及 陳英珠 之證據,如以存證信函通知,請提出合法送達其戶籍地址之雙掛號回執影本,如以書面通知,請受通知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受通知之書面上註明其為何人之法定代理人,並於書面通知上蓋印鑑章並檢附印鑑證明書;(二)陳英珠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