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苗簡字第215號傷害直系尊親屬之家庭暴力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提出時間為本院於民國95年
3月31日訊問之後,且未附請求損害賠償之證據,非經調查、爭點整理的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