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53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肆年陸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自馬來西亞運輸第三級毒品K他命入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犯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月4日執行羈押,復經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4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
6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王美玲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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