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勞訴字第38號上訴人樹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74,179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