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1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易字第11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十二號選任辯護人金振傑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林明洲
法官黃斯偉法官何燕蓉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弘樺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