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1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142號原告 陳秋來
黃素蘭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複代理人 岳忠樺 律師被告郭益宏
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子義 訴訟代理人 吳志榮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9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謝琬萍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張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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