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智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路易威登 馬爾悌耶公司
(LOUISVUITTONMALLETIER)法定代理人MayankVAID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 律師
陳瓊英 律師 馬蕙蘭 被告 周秀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中智簡字第34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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