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原告 陳宣鴻 被告 王登政 被告物流公司雇主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嘉交簡字第359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楊鑫忠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