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973號聲請人 林志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永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補正本件聲請之本票(發票日103年11月1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44,000元、到期日106年8月21日)一紙到院。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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