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26號抗告人 陳錦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曹振國 間請求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1月1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請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