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禮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禮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拾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陸月。
理由受刑人陳禮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0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至編號4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編號10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