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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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六六二號聲請人五州石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甲○○等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四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重上更㈡字第五九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以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莊柏林 (事務所設於台北市○○街○○○號九樓)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以九十八年度聲字第三六○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選任莊柏林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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