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簡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簡字第348號原告長信環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景文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被告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佐輔 訴訟代理人 郭燦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48號履行契約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6年度訴字第348號履行契約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林欣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