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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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偉峻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偉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等案件共柒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
一、受刑人徐偉峻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共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附表編號3至編號5之罪,業經附表所示同案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另受刑人因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即附表編號7之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聲請人聲請定應執行刑範圍,本院僅就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諭知易服勞役折算之同一標準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