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6號上訴人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1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95年12月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按,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