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46號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第一、㈢點「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150萬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丙○○15
9萬4千8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書記官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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