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二七四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姵君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