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357號原告 黎靜美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被告 黃東寶 之遺產管理人 林助信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陳妤虹
黃春萍 被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孫永州 被告 元誠 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訴訟代理人 朱翔徽 被告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 律師被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孫聖淇 被告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訴訟代理人 謝子晴
王博毅 卓敏隆 被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劉炳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6年1月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6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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