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區域計畫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九一三號
上訴人乙○○即被告右上訴人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三七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一七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事實部分補充乙○○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地用字第二九九0一四號函;證據補充有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可憑。餘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意旨略以:不曾收到台中縣政府八十八年十一月九日八八府地用字第二九九0一四號函,所以未能依限拆除建築物。原住民保留地上違建物達九成以上,為何唯獨被告違反區域計劃法云云。被告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一日收受縣政府公函,如上述。其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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