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8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所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又因妨害自由罪,所判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胡森田法官郭同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陸││台││台││││││││品制│期月│初│中│毒0│中│豐2│││││2││危條│徒│至│地│偵8│地│1│74│同│上│7│執1││害例│刑││檢│緝2│院│簡3│││││7│││││署││││││││4│├──┼──┼────┼──┼─────┼─┼───┼────┼─┼───┼────┼───┤│妨│有陸││台││台││││││││害│期月││中│2│中│上│││││5││自│徒││地│偵8│高│2│38│同│上│38│執2││由│刑││檢│5│分│訴2│││││0│││││署│2│院││││││3│└──┴──┴────┴──┴─────┴─┴───┴────┴─┴───┴────┴───┘
(現於台中戒治所戒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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