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402號原告 黃進恩
方碧娥 黃子原 黃明風 黃靖雅 被告 曾煥業
張有福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李美燕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