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十號
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前犯侵占等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八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一年七月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一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八十九年三月九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十八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八十九年二月二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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