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眾義 代理人 許惠君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房屋現有價值,並陳報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08年1月至108年8月間之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經強制執行扣款,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並陳報到院。
三、請提出聲請人於106年9月至108年8月間各項必要支出費用單據。
四、請說明聲請人每月醫療費、衣物、日常用品等生活支出高達新臺幣3,000元之必要性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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