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60號原告莊金泳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棉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99,0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4,360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