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4號原告 郭牡丹 送達代收人 侯勝昌 律師前原告與被告 蕭欣衛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