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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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14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何秋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4樓之2」,有被告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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