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2號原告 張有丁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被告 張有進 被告 張添財 被告 張添丁 被告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張韻雅 被告 張善誘 被告 張有慶 被告 張有亮 被告 張榮吉 被告 張潤發 被告 張順添 被告 張順興 被告 張忠信 法定代理人 呂氏凰 被告 張吉德 被告 張永龍 被告 張吉秋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關於「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同段六0二地號……」,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鄉○○段……、同段六0一地號……」。
原判決事實與理由欄(判決第四頁)關於「 張葵發 」,應更正為「 張癸發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胡晏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郭松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