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啟祥選任辯護人洪耀臨律師
陳文卿律師被告 陳建宏
楊卓勳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謝弘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90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啟祥、陳建宏、楊卓勳均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啟祥、陳建宏、楊卓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其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顯有憚於重刑執行之虞逃情形,而具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於民國99年11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