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62號原告 曹世欽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 律師被告 許介朧
許晉祥 王美慧 洪啟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遷讓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巷○○○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斷,至原告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000元(即系爭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應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