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1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大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耀楨 相對人即債務人陳耀楨
陳立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