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769號債權人順天甲子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請求存證信函郵資新臺幣84元之法律上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社區規約等)。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梁永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