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丙○○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7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46,2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應徵裁判費147,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46,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46,9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書記官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