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765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乙○○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為本件債務人,請說明據以請求之依據。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並釋明其依據為何。
㈢相對人寶珍鑽寶石股份有限公司業於98年1月22日經高市
府建二公字第0980150058號函命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並提出合法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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