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643元,應繳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1,8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0,8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智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