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執事聲字第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執事聲字第290號異議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異議,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蒲心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書記官林芯瑜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