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簡字第307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修旗
官小琪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三
時,在本庭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於7日
內具狀說明其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新臺幣(下同)307,492元,
其中本金為251,992元,係如何算出?並檢附相關證據,且逕將
書狀與證物影本1份寄送被告(依原告先前提出之對帳單顯示,
被告之被繼承人生前僅積欠原告簽帳卡消費款131,785元,與原
告主張之欠費金額顯然不符,故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