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582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彥谷 即羽盛工程行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4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及提出
  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及登記資料。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