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聯信商業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