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北秩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九十年度竹北秩字第六七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被移送人甲○○右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以北警刑秩字第三三七三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扣案強力膠袋貳個沒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六日中午十二時十分。
(二)地點:新竹縣竹北市○○街○○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為警當場查獲。
(三)甲○○所有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物品扣案可資佐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盧玉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後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並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陳德榮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附錄本件裁罰主要法條全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