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88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15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竊盜等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同表其餘編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蔣志宗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李崑良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