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27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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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717號
原   告  賴品達
被   告  黃秋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又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
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
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
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業於107年12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107年12月27日具狀陳報兩造於另案
107年度訴字第3276號案件已經達成初步和解要件,定108年
1月16日調解,被告於當日調解庭會請原告撤回本案,請本
院等待調解庭之調解結果,故為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書記官陳麗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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