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22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聰 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聰僑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
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8,4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