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緝字第3號被告PHAMTHIOANH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姓名「PHA『N』THIOANH」之記載,均應更正為「PHA『M』THIOANH」;關於被告當事欄「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A號」應更正為「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PHA『N』THIOANH」及「身分證統一編號:A0000000A號」之記載,係屬誤載,均應分予更正為「PHA『M』THIOANH」及「護照號碼:M00000000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堂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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