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福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明福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明福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通緝紀錄,本案復係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2年4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被告業於102年6月4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執未字第6708號執行另案所犯竊盜罪之刑期,有上開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已無羈押之必要,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被告之羈押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威龍
法官鄭雅文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顏惠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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