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0號原告 吳誼振 被告 陳美萩 (越南國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陳美荻 」之記載,應更正為「陳美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育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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