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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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原告甲女(卷內代號: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住居訴訟代理人 黃雅琴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5年度侵訴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王奕勛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