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6號聲請人九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資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欽華 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債權讓與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岱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