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0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0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桂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桂英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桂英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9年6月7日│民國98年12月20日│民國99年1月9日│民國98年9月24日│民國98年11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速偵│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字第3754號│第6083號│第6083號│第4832號│第4832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簡字第5645│99年度審易字第15│99年度審易字第15│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實││號│78號│78號│36號│36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30日│99年11月12日│99年11月12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簡字第5645│99年度審易字第15│99年度審易字第15│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決││號│78號│78號│36號│36號││├────┼────────┼────────┼────────┼────────┼────────┤││確定日期│99年9月24日│99年12月13日│99年12月13日│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備註│㈠如附表編號二、三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57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如附表編號四至九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63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編號│六│七│八│九│├───────┼────────┼────────┼────────┼────────┤│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12月12日│民國99年1月9日│民國99年1月21日│民國99年1月21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832號│第4832號│第4832號│第483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實││36號│36號│36號│36號││審├────┼────────┼────────┼────────┼────────┤││判決日期│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99年1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99年度審易字第16││決││36號│36號│36號│36號││├────┼────────┼────────┼────────┼────────┤││確定日期│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100年3月8日│├──┴────┼────────┴────────┴────────┴────────┤│備註│││││└───────┴───────────────────────────────────┘